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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推荐]2010年司法考试预习-民法练习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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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10年司法考试预习-民法练习03  发帖心情 Post By:2009-11-7 11:03:00

21、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的观点,哪些是正确的:(      )

A、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理而不做否认的,视为同意

B、试用买卖中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规定的适用期届满,买受人保持沉默的,视为购买

C、某共有人擅自将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其他共有人明知但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后,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视为追认

22、以下选项中哪些构成默示意思表示?(      )

A、张甲从某商场试用买卖一台电视机,试用期届满,张某未作表示

B、李乙去商场购物时将汽车停放在商场门前的收费停车场

C、王丙在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发现合同中规定的交房日期比购房意向书中规定的日期推后了1个月,但王丙未提任何意见即在合同上签了字

D、蓝天公司向碧海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在要约中表示如碧海公司在1个月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订货,碧海公司对此未作任何表示

23、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的拘束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即生效       B、承诺发出即生效

C、要约均可撤销                   D、承诺均不可撤销

24、下列命题哪些是正确的?(      )

A、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B、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尚未有法律约束力,在生效条件成就时,才有法律约束力

C、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

D、已成立但尚未产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5、李某与张某在2006年1月1日书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第二年10月1日。同时还约定,只要在第二年10月1日之前张某未能将户口迁出上海,李某就将房子继续租给张某5年。请问,就这5年的租赁中所附条件属于什么条件?(    )

A、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B、解除条件     C、积极条件           D、消极条件

26、在所附条件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A、自动解除       B、自始无效    C、继续有效          D、须解除通知送达始失去效

27、李某将房屋租给张某使用,双方约定,张某应在李某女儿考上北京市公务员后的一周内腾出房屋。这一协议属于:(      )。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C、附延缓期限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28、下列哪些行为不能附条件?(  )

A、身份行为        B、行使抵销权的行为C、行使解除权的行为     D、行使撤销权的行为

29、下列关于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的判断正确的是:(      )

A、甲乙谈恋爱,双方约定明年春天结婚,甲并承诺将送给乙家彩礼1万元。关于送彩礼的约定,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

B、丙丁约定:若在3个月内丙方的新式锅炉研制成功,丙丁之间买卖煤炭的合同就归于不生效。这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戊己约定:如果戊母在1年内仍然医治无效,就将戊母转到己所在医院就医。这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D、庚将其房屋出租给辛,双方约定租赁合同在庚的女儿调到外地工作时生效。这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30、张某与李某为在校大学生,张某从李某处借一自行车,后将其丢失,双方遂约定:如张某在3日内不能找回该车,将要赔偿给李某50元。不久,张某在校园内找到该车,在推回宿舍的过程中看到校内修车铺的收购二手自行车的广告,就问修车师傅赵某愿出多少钱收购这辆车,赵某说愿出价70元。于是,张某将该车卖给了赵某,回去后谎称没有找到车,支付给李某50元。后李某路过修车铺,碰巧看到自己的自行车。经打听,得知正是张某将车出卖,遂向其主张加付20元,并向赵某索要自行车。赵某主张不知实情,拒绝返还。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李之间的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并且条件成就

B、张李之间的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但条件应视为不成就

C、张李之间的50元赔偿的约定乃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故李某不得再要求支付20元

D、赵某为善意,可主张取得所有权

参考答案

21、【答案】ABC

   【考点】意思表示的形式

   【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A项表述正确。《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B项表述正确。《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它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它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C项也正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视为拒绝追认。因此,D项错误。

22、【答案】ABC

   【考点】意思表示

   【解析】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直接使用言辞的形式表达出来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以约定或者法定的一定作为或者不作为含蓄或间接地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允许的情况下才有效。《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A项中张甲的行为构成默示的意思表示。B项中,李乙去商场购物时将汽车停放在商场门前的收费停车场,李乙实施的一定的积极行为,相对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而间接地推出其意思表示,属于默示的意思表示。C项的情形与B项类似,也属于默示的意思表示。而在D项中,蓝天公司向碧海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在要约中表示如碧海公司在1个月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订货。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要约。因此,D项说法也错误。

23、【答案】AD

   【考点】要约与承诺

   【解析】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对于表意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发生效力的时间根据有无相对人而有所区别。理论上来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自意思完成时即发生效力,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需要让对方知晓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要约与承诺等也适用一般的规则,通常采用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A项正确。结合《合同法》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特殊情形下的要约不可撤销,因此,并非所有的要约均可撤销。因此,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同时,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被撤销的问题。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AD。

24、【答案】AC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其构成要素的存在或者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引起了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的问题。法律行为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而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否则属于法律价值判断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制定时的民法理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都是有效的,不存在无效的法律行为。为了维持体系完整和克服逻辑上的矛盾,民法学界在坚持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的同时,创立了民事行为的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同时具备有效要件的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是一致的。《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AC说法正确。

25、【答案】AD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就是指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者终止的条件附加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民事法律行为依条件成就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功能不同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所谓生效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使法律行为在约定的事实出现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张某未能将户口迁出上海),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方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其约定的条件为生效条件。所谓解除条件是指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在约定事实出现时效力终止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依条件内容是以客观事实的发生还是不发生为成就标准,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所谓积极条件是指以将来事实的发生为成就的条件。所谓消极条件是指以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李某与张某约定的条件为张某未能将户口迁出上海,因此,其所附条件为消极条件。

26、【答案】A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是指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在所附条件成就前,意思表示的效力就已经发生,有关当事人就已经享有了行为内容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意思表示的效果得以终止。条件的作用即在于当其成就时使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自动归于消灭。但是,从以上表述,可以知道这并非自始无效。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行为内容确定的民事权利继续有效。因此,本题中,在所附条件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动解除,A项说法正确。

27、【答案】A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解析】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条件与附期限中,条件与期限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条件的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是肯定的。李某将房屋租给张某使用,双方约定,张某应在李某女儿考上北京市公务员后的一周内腾出房屋。李某的女儿能否考上北京市公务员是不确定的,因此,其二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的。所谓解除条件是指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李某女儿考上北京市公务员后,二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将被解除,因此,其二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8、【答案】ABCD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应是当事人约定的、将发生的、不确定的、合法的事实,理论上认为有些行为不得附条件。身份行为不能附条件,例如结婚即不得附条件,因为身份行为(如结婚)附条件将违反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公共道德;形成权的行使也不能附条件,因为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于形成权,因此,题目中所给出的四种行为都是不能附条件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29、【答案】AB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解析】A项中,甲承诺双方结婚时将送给乙家彩礼1万元,该赠与合同的生效以甲乙结婚为条件,因此,甲的承诺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B项中,丙、丁买卖合同的不生效以新式锅炉的研制成功为条件,因此,该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C项中,戊己约定:如果戊母在1年内仍然医治无效,就将戊母转到己所在医院就医。D项中,双方约定租赁合同在庚的女儿调到外地工作时生效。戊母医治是否有效和庚的女儿是否掉到外地工作均属于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因此该约定属于附条件,而不是附期限。且双方约定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所以所附的条件均为生效要件。因此,CD均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30、【答案】BD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及善意取得

   【解析】张某与李某约定:如张某在3日内不能找回该车,将要赔偿给李某50元。由此可知该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应以客观规律决定,当事人不得恶意促成或者阻碍。《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张某找到自行车后为了谋取利益又自行将其出卖,属于恶意造成其不能向李某返还自行车的条件成就,故应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赵某从张某手中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车而且已经完成交付,且其受让该车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车不属于张某所有,故赵某为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所以赵某可以善意取得该自行车,而张某应赔偿李某的损失。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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